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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3300 on Feb 19, 2024 8:14:28 GMT
即使在第 45 条宪法修正案(司法改革)之后,高等法院仍然坚持认定劳工法庭(联邦宪法第 114 条第一节中提到的)的权限仅适用于因雇佣关系引起的纠纷。高级劳工法院部长若昂·奥雷斯特·达拉赞 ( João Oreste Dalazen)提出了这一观点。 该部长汇集了 STJ 今年和 2005 年关于该主题的一些最重要的决定,提请人们注意宪法下法院的判例形成,据他说,这破坏了 EC 45/ 赋予劳工法院的新权力2004年。他在本周六(19 月 8 日)于阿格拉杜斯雷斯(RJ)结束的第二届全国劳动法研讨会上发表题为“劳动关系须由劳动法院评估”的演讲中为自己的论文进行了辩护。 在判断劳工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冲突时,STJ 得出的结论是,“为了确定有利于劳工法院的管辖权,单纯提供服务本身并不构成雇佣关系的特征”。在本案中,这是个人向法人实体(一家燃气安装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 STJ 的定义,终止服务提供合同的赔偿请求中提出的冲突的解决属于普通法院的事务。 恕我直言,STJ 的判例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 EC 45 赋予劳工法庭的重振。然而,这并不是对联邦宪法的最佳解释”,部长表示。 Dalazen 认为,立法者实施 EC 45 改革的意图很明确,即拓宽了劳工法庭的视野,并为“雇佣关系”一词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 “劳工法院需要不断发展并跟上社会的活力,否则它将在现代新时代面前崩溃。我们不再想要纯粹而简单的 CLT 劳工法庭”。 根据 Dalazen 的说法,EC 45/2004 颁布近两年后,学说和判例中出现了两个方面,其中包括关于第 114 条第 I 项的对立立场。第一个方面 中东手机号码清单 他称之为限制性的,是在言语雇佣关系中确定的。雇佣关系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交由劳工法庭审理。 第二个方面被称为扩张主义,主要由劳工法官和劳工学说辩护,认为第 114 条第 I 款的管辖权也适用于涉及自营职业的纠纷。 “这是劳工法院新的物质能力中最具争议和最复杂的方面之一”,TST 部长表示。 能力限制 对于部长来说,第 114 条第一节委托劳动法院审理因所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两种基本类型的个人纠纷。 第一类包括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劳动冲突,现在包括雇员之间的冲突和雇主之间的纠纷。达拉赞认为,第二种类型包括最广泛意义上的由工作关系产生的所有作品。 根据Dalazen的理解,法人实体作为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 达拉赞建议 TST、国家劳动法研究院和全国劳动治安法官协会争取批准一项《CF》第 114 条第 I 款中提到的规范劳动关系的法案。 第 8 区地区劳工法院法官Georgenor de Souza Franco Filho也是该新能力框架的小组成员,他呼吁在场的 TST 部长紧急赋予劳工法官所需的能力。他还要求 TST 澄清第 114 条的第一节和第九节,并告诉 STJ“TST 不同意他的观点,我们工党法官拥有他们认为我们没有的权力”。 ANDT 主席 Franco Filho 批评联邦最高法院不承认劳工法院审判公务员的权限的决定。 “我不同意 STF 的决定。劳工法庭负责照顾工人和个人提供的工作。它是法定的还是选择性的并不重要”,他总结道。对于法官来说,没有人比劳工法庭更有能力处理社会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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