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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rabia661 on Apr 17, 2024 6:22:59 GMT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能是我在文章中最关注的主题[] ,因为像每一位法学家一样,我不能忽视加西亚·德·恩特里亚教授所说的“与豁免作斗争”。 年在巴塞罗那大学举行的一场现在著名的会议上的“权力” (后来在 RAP 第 期中转载)。然而,我很担心,随着新免疫区的出现,情况不仅没有太大改变,反而变得更糟,我们面临的不再只是加西亚·德·恩特里亚所谴责的现在经典的三种“逃逸”机制(此外,它们一直在获得新的细微差别和形式)。让我们记住,这三种机制包括(引用他自己的话)自由裁量权、政治或政府权力(严格意义上的所谓政治或政府行为所源自的权力)以及规范性权力。 现在,正如我所说,公共权力继续以法院惊人的被动性越来越多地控制我们,法院常常充当其侵权行为的共犯,却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做完全相反的事情。现行 LJCA(第 / 号法律)的解释性备忘录通过以下措辞明。 确表达了对 AAPP 的这种必要“控制” :“真正重要且证明争议行政管辖权本身存在合理性的是“确保,对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总体利益,政府在其作为公共权力的能力以及使用与其相对应的特权所采取的所有行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因此,该规则的目的是明确的(控制 AAPP),但在具体案件中执行或处理该规则的方式并不那么明确,因为有争议的法官面临着明显的困境,因为AAPP的巨大特权。行政 巴西 Whatsapp 数据 行为的合法性推定、可执行性或可执行性等特权意味着,在实践中,任何针对政府的诉讼都成为一场具有明显“力量不平等”的辩论。 政府指望这一点,不仅使用而且滥用这些特权,就好像它们是一种“空白支票”,在不准确的前提下,它所做的一切都是出于“公共利益”,而实际上,它应该做的是澄清“公共利益”的所在,它必须指的是具体的东西,而不仅仅是诉诸某种“口头禅”。我知道我又重复了一遍,因为我在另一篇文章中也讨论过这一点(“有争议的行政管辖权和所谓的公共利益:不可接受的武器不平等”)[] ,但从那时起我就有机会沉思再次谈到这个问题。 从这些“沉思”(而不是胡言乱语)中,我想到了两个问题,我认为这两个问题是问题的根源。 第一个问题包括起草管理行政行为的规则,在这些规则中,政府没有义务按照公共利益行事,而是假定它总是以这种方式行事。现行公共部门法律制度法(第 / 号法,称为 LRJSP)第 条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其中规定:“公共行政部门客观地服务于公众利益,并根据公共利益行事”。按照有效、分级、分权、分散、协调的原则,充分服从宪法、法律和法律。”也就是说,我们从 AAPP 根据公共或普遍利益行事的绝对声明(这并不总是实现)开始,这不能是起点,但无论如何,是终点。换言之,法官首先要对比和控制的是,在这样的声明的掩护下,被起诉的政府的具体行动是否回应了特定的公共利益。因为,下一行,同样的规则已经被正确地宣布,对政府施加义务,我想知道......有多少法官分析(鉴于具体情况)政府的行为是否履行了这些义务?恐怕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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